English

中国工程师与“美国500强”斗法

2001-02-23 来源:生活时报 胡喜盈 吴平 我有话说

美国通用信号公司(以下简称美国通用或“通用”)花了14万元诉讼费,非要治3名“高级中国白领”的罪,光是在被告处搜查扣押的“商业秘密”证据就有近千份。3位“中国白领”历时3年,最后,“中国白领”赢了官司!

“美国通用”总裁两度来华听取此案进展汇报

原告方美国通用信号公司,每年销往世界各地的搅拌机高达2亿美金。但是,1997年元旦前后,李建、李文昌、宋克刚3名年轻有为的中方市场经理相继辞职,通用公司业务损失不小。

“通用”是世界搅拌行业的著名企业,在美国工业500强中占有一席之地。几年前,“通用”进入中国,在上海设办事处并开始跟踪项目。由于其在业界中的威信及在中国市场鲜有相匹敌的对手,业务发展非常理想。4年后,他们在华成立了独资企业。其新加坡籍总经理曾成福说,他们有训练有素的人员,数年经营的营销网和良好的商誉,项目得手率很高。

但就在这时,他们早已视若“囊中之物”的广州奥桑味精厂和新疆独子山石化公司项目先后失手。而得到此项目的恰恰是他们的竞争对手——美国“罗宾氏和玛亚氏公司”下属的“凯米尼尔公司”。

“广州项目”招标期间,通用公司广州办事处主任迈克尔·刘发来传真说,已从通用公司辞职月余的李建出现在广州,同来的是“凯米尼尔上海办事处”的主任林少雯。传真稿称:“叛徒们”在为对手工作!

二李和宋曾是“通用”的高级应用工程师,3人分管国内7个地区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公司的项目网络多半掌握在他们手里。在此后的半年,“凯米尼尔”与“通用”如影随形,“报价”每次只低一点点。“通用”接连打了7场“败仗”。对二李和宋3人的调查,令曾成福吃惊:“公司原与他们有一年‘竞业禁止协定’,他们保证不加入同行其他企业工作。”“但我们查了他们去的那家食品添加剂公司,法人代表是林少雯。‘食品公司’只是用来障眼的。”

1997年7月15日,上海二中院在“通用”的请求下,对“凯米尼尔”上海办事处进行搜查,“通用”随同人员茅元新参与了行动。在李建等3人的文件柜、办公桌里,法院起获了大量属于“通用”的“机密文件”。“通用”的律师说,对这些“证据”的分类整理即进行了好多日子,约有1000件。“通用”总裁安格布莱一直密切关注此案进展。当闻知搜得“机密文件”后,两度赴华听取汇报。

李建:当上被告真委屈

通用公司称,由于李建非法拦截与使用了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使得广州奥桑味精厂和新疆独山子石化公司即将谈判成功的项目毁于一旦。李建称,在通用公司工作时,她根本不介入这两个项目,而且在作顾问为罗宾氏、玛亚氏上海办事处工作前,独山子石化公司已于1996年12月23日传真通知“通用”:不购买他们的搅拌机了。至于广州奥桑味精厂的项目,1996年12月20日凯米尼尔公司就向用户提交了搅拌机的报价,用户决定购买凯米尼尔搅拌机的原因是其设计更符合他们的要求以及凯米尼尔公司与他们的投资股东有着长期的良好关系。

李建称:原告在无法律许可条件下,翻查其工作场所和抽屉,是侵权行为。从李建抽屉内拿去的东西,名为“技术参考书”、“销售数据书”、“水和废水处理”是原告母公司发给销售工程师的最基本参考书,原告母公司不仅发给雇员,而且发给全世界通用公司的代理商,这些书不定期更新,时间短时大约一周,长时大约一个月,原告公司内从未制定过任何有关使用、管理和保密的规章制度,每次更新下来的资料被随意扔进废纸篓。

宋克刚:离开“通用”是因对“通用”不满

宋克刚至今谈起当年的事仍很生气:通用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不善,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公司的所谓政策——个人信件须由公司管理人员拆开检查,更严重侵犯了个人应有的权利。

1997年1月17日,美国罗宾氏和玛亚氏公司上海办事处在上海招聘应用工程师4名。1997年1月27日,林少雯以上海凯惠的名义录用了他,并指派他担任美国罗宾氏和玛亚氏公司上海办事处市场开发部经理一职。

宋在通用中国公司期间确实参与广州奥桑味精厂项目,曾与用户有过接触,并作了初步报价供用户考虑。但他离开通用前,该项目未曾进入过谈判阶段。据用户告知,宋离开通用后,用户又要求通用根据用户提供的规格作了重新报价,宋不清楚这个新报价的价格是多少,也不知道修改后的设备型号。根据宋的记忆,凯米尼尔的合同价要高于宋离开通用前本人所作的报价。起诉书中“因第一被告报出比原告更低的价格而轻松地赢得了原应由原告获得的项目”的指责就不攻自破了。

庭审中,竟会出现35页有“伪证”之嫌的证据材料

此案多次开庭,被告方组成了以律师朱妙春为首的律师团。朱律师介绍:“当辨认材料时,3名被告发现:材料上的时间是他们离开后的时间,且他们离开原告后不可能接触和带走原告的任何文件材料,而法庭现在让他们辨认的又是‘经保全扣押’的材料,二者显然存在矛盾:这些材料上有电脑编号以及文件打印人的英文姓名,但均不是本案3名被告个人的。因此,他们当即向法庭提出质疑,指出这35页材料明显不是法院查封扣押中的材料,而是事后被掺杂进去的。”

在3名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一再追问下,原告代理律师不得不承认该部分材料是原告方制作的,制作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向公安机关告发3名被告之用。但这些材料是如何进入法院保全的材料之中的?仅仅以“材料放置混乱而在核对时误列入保全材料”的解释显然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为此,被告专门致函法院,阐明该材料是原告方故意制造的伪证。

“通用”最终只得撤诉

朱律师介绍,原告多次声称其《销售记录手册》、《程序应用手册》以及《技术参考手册》构成一个完整的报价系统,因而也是其商业秘密之所在。但实际上,这3本所谓的《手册》是活页装订的,其内容在不断地变更,并且基本上是一周部分变更一次,一个月后几乎全部变更。原告所使用的上述3本《手册》在3名被告跳槽后应该已经全部更换。已没有其“秘密”的价值。

3本手册属一般销售人员的辅助资料,构不成“核心机密”,同样也构不成“秘密”。因“秘密”是不能对外泄露的。比如无论任何的产品推广,必须要销售人员对产品有一个详尽的了解,便于向客户宣传。除了不愿让客户了解的某种产品的真相外,一般都要详尽地向客户介绍。凡是不愿让客户了解的,显然是该产品的不尽如人意处,而这往往是产品的不良部分。那么,除了推销的诀窍外就不是什么正当的商业秘密,是销售人员不需要也不可能掌握的!当然无从“泄密”。

经过3年多的审理,通用公司在法庭上屡屡受挫,经公司高层领导专题研究,自知很难打赢这场官司,于是决定撤诉。至截稿时笔者已收到通用公司正式撤诉的法院文本,案件受理费1.4万元、鉴定费5万元、评估费7万元全部由原告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孔祥俊对此案所涉及的“跳槽与竞业禁止”问题作了评述: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企业可以采取与职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的方法,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约定职工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职工的择业自由,对此类协议必须严加限制。主要是:企业要求职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企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必须适当,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到职工的生存。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